稅務合規

容食不溶食:餐具、食物包材的安全法規

撰文/SGS Taiwan Ltd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2024年3月5日
跨境電商
世界各地食品安全事件層出不窮,為了給民眾一個安全無虞的食用環境,各市場監管單位除了關注食品本身,也會考慮到食品外包裝及餐具的衛生安全;邀請相關業者一起來看各大市場食品接觸材規定:
disposable utensils

美國

FDA 21 CFR 聯邦法第21章 : 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的法規,主旨在確保食品和藥物的安全與品質,內容包括製造、標籤、進口等法規標準,對相關產業進行相對應的管制措施。

CA65:為加州安全飲用水和有毒物執行法案,產品若含有列管之有害物質,製造商或進口商應於商品上標示警語。

TPCH:美國包裝材毒性物質訊息交流中心(TPCH)提出之包裝材料中有害物質要求,涵蓋限制重金屬鉛、鎘、汞、六價鉻與鄰苯二甲酸酯類以及PFAS全氟/多氟烷基物質。

其他規定:GRAS 公認安全標準、BPA 雙酚A。

歐盟

(EC) No. 1935/2004規範不同形式的食品接觸材料,概要如下:
塑膠:Regulation (EU) No. 10/2011

陶瓷:Directive 84/500/EEC and its amendment Directive 2005/31/EC

塗層:Resolution ResAP (2004) 1

矽橡膠:Resolution ResAP (2004) 4 & 5

金屬:Resolution CM/ResAP (2013) 9

紙和紙板:歐洲藥品和醫療保健品質理事會(EDQM)指令

其他規定:高度關注物質 (SVHC)、PFAS全氟/多氟烷基物質

日本

食品衛生法 (第233號)

食品、添加物規格基準 (厚生勞動省第370號)

台灣

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

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

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

塑膠類標示/商品標示法

其他常見要求

綠色標章

物理性能試驗

感官評測

生物可分解測試

透濕/透氧試驗

禁限用物質
本文僅列舉常見規範,欲瞭解更多食品接觸材相關法規與測試服務,歡迎諮詢SGS雜貨實驗室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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